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
工作规则
第一条 全国中药材物流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由中国仓储协会与中国中药协会(以下简称“两家协会”)共同聘请的中药材物流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专业咨询机构,不是两家协会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机构。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的宗旨是:发挥行业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作用,推动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促进中药材物流业向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发展。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受两家协会的委托,就中药材物流业发展与协会工作提出战略性建议,参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与评审,就中药材物流基地区域规划与基地建设方案提供咨询报告,组织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方案、基地竣工投产、基地运营状况的现场评审,参与组织行业培训等。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等若干名,主任委员与两家协会的主要负责人建立工作联系,并主持专家委员会的相关专业会议,组织专家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年度会议、总结安排工作计划;也可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召开部分专家的工作会议。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与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在中国仓储协会与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专家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中国仓储协会秘书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两家协会从全国中药与物流行业的专家学者、退休专家、相关企业经营管理专家中择优、协商聘请,并由两家协会颁发聘书、在相关网站公告。两家协会的现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聘期为三年,可续聘续任。两家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增聘专家。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获得两家协会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相关活动的文件与资料;
二、了解与咨询任务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背景材料;
三、在参与项目咨询与评审过程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工作性质与工作量,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取得工作补贴。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相关活动,不得私自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身份对外承接或从事中药材物流基地的规划、咨询与评审工作;
三、在咨询、培训、评审过程中,应当执行相关标准,坚守专业水准。不得弄虚作假;
四、对咨询、评审工作中涉及到的问题和资料,承担保密责任,未经两家协会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不得以专家委员会“专家”的身份牟取不当利益、从事商业性活动。
专家在聘任期内不遵守本规则、不履行上述义务或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参加委员会安排活动的,两家协会有权解除或中止聘任。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两家协会提出、经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后生效、执行。本《规则》由中国仓储协会负责解释。
中国仓储协会 中国中药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