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绍基: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与运营中的问题与对策
发布时间:2017-08-14 13:36:42 来源:中药材现代物流网 访问:次
(中国仓储与配送协会沈绍基在第三届中药材物流大会上的演讲提纲)
2017年7月26日
自商务部2014年12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至今两年半时间;自商务部2016年5月印发《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至今一年多,已有48家企业参与中药材物流基地建设,其中,9家实验基地已上线运营,20个物流基地正在建设之中,9个基地正在编制《建设方案》。成绩应当充分肯定!但建设与运营中也存在许多困难与问题。我个人认为,至少有10个方面的问题,值得大家共同探讨。
一、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
(一)政策与现状:
商务部的《指引》列出9大类企业,可以建设,并提出4项条件:熟悉中药材情况,掌握政策与标准,有一定实力与执行力,编制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或评审。
目前正在建设的38个基地涉及32家企业,其中:上市公司6家、非上市公司26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4家,药品流通企业7家,其它企业11家。(表现情况不同)
(二)目前的问题:
有的企业只是单纯追求“牌子”,申报很积极,等《方案》通过,或拿到“牌子”后,行动较慢,要么是缺乏资金,硬件设施迟迟没有到位;要么是缺乏业务渠道与专业人才,业务上不来。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与评审,严格把关:尽可能由现有大型有实力的、中药生产、中药饮片企业来建设,奉劝不熟悉中药材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不要投资中药材物流基地;
2、《方案》通过后一年内未建成的,调整建设企业;
3、业务规模达不到当地核定药材总量一半以上的,不授“示范”基地,未来不授予“GWP”资质。
二、物流基地需要建设与配备哪些硬件设施?
(一)政策与标准要求:根据《指引》与5项行业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设施:核定数量的中药材产地加工网点及加工设施,中药材质量检验(快检)设施或签约第三方质检机构,安装统一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必要的包装设施,核定面积的专业仓库,必要的养护设施,等等。
(二)目前的问题:各建设阶段的企业对产地加工网点及其加工设施的建设普遍重视不够;已经运营的实验基地普遍没有按约定时间完善建成加工设施;还有的基地企业问题更突出,取得专家信任、拿到“牌子”后不签署相关文件!
(三)对策建议:
1、评审严格把关:核定的加工网点、初期至少要完成50%以上,否则不能授予“实验基地”;
2、运营1-2年内、硬件设施应当全面建设到位,否则,在“中药材现代物流网”披露相关情况;
3、不签署评审“核定文件”与承诺书的,不授予“实验基地”,已经取得“牌子”的,将其从网站“全国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名单中删除。
三、物流基地的产地加工与GAP基地是什么关系?
(一)标准与政策要求: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规定:中药材生产企业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商务部《指引》规定:中药材物流基地是在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建设的,为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的场所。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备“初加工与包装”“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销售与融资服务”四大服务功能。
我个人认为:“物流基地”是GAP基地的转型(由企业内部基地转型为社会公共基地)、扩大(由本企业需要的单一品种扩大到基地覆盖范围内的全品种)、升级(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化经营)。
(二)目前的问题:国家停止认证GAP基地之后,GAP基地有些盲然,失去方向;物流基地配套的初加工网点没有到位;新兴几家产地加工企业(可视同公共的GAP企业),如何与物流基地对接?需要进一步核定。
(三)对策建议:
引导大型制药企业的GAP基地转型升级、承建物流基地;
根据行业标准《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将新兴的产地初加工企业纳入物流基地的前端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系统与编码,存入物流基地的仓库。
四、物流基地的产地加工与饮片加工的关系?
(一)法规要求:根据《药典》、GAP、GMP的规定,产地加工与饮片生产是供应链上下游的关系。性质完全不同。
(二)目前的问题是:产地加工有可能发展为饮片加工。
(三)对策建议: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明确指示:一定要按现行法规执行,物流基地按《药典》与行业标准只能进行产地初加工。
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饮片加工。
五、物流基地与中药材流通追溯的关系?
(一)政策法规的要求:
国办《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支持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协会应通过市场化形成有效的自律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指导意见》要求:中药材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流通追溯体系无缝对接。
商务部《指引》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应在标准、咨询、认证与公共平台建设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目前的问题:地区之间、各环节之间的追溯不能有效衔接;追溯体系与物流、商流体系没有捆绑融合,企业缺乏追溯的内在动力;有的物流实验基地没有完全使用统一的公共管理系统,有的基地甚至有作假现象。
(三)对策建议:
中仓协中药协联合组织开发的公共平台,符合文件要求;
各物流实验基地应当履行承诺:全面使用“公共系统”;
系统生成的编码应是物流全程管理的信息追溯载体;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国家原则要求饮片、制药企业采购有源头追溯信息的药材;待物流基地的业务规模达到70%以上,则明确要求采购物流基地的药材。
六、物流基地如何保障中药材的质量与品质?
(一)政策与标准的要求:
《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商务部《指引》要求: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或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行业标准要求:药材初加工之后、包装入库之前,应当按《药典》检验药材的水分、杂质、总灰分、农药残留、重金属、二氧化硫残留等项目;没有质检单的药材,系统不能生成编码;储存30天以上的药材应当采用气调养护技术。
(二)目前的问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没有深入到中药材产地;正规检测的时间较长、与物流的效率不匹配;快检设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快检结果的准确度不高。
(三)对策建议:需要政府、协会、企业共同想办法。
坚持标准:没有质检单的药材,不得包装入库;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备,将物流基地纳入当地药监机构的监管范围;与中国药检所联系、将物流基地纳入全国药材抽检范围;企业质检结果与国家抽检结果不一致的,以国家抽检结果为准。
七、物流基地如何实现当地药材70%的集中仓储率?
(一)政策解读:
集中储存的药材: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200种大宗药材与贵细药材、毒麻限剧药材,共计236种(产量占80%);
集中储存的比例:每个主产地药材的70%(前提是扣除了鲜销部分、GAP基地直接处理的部分、当季加工及时销售)
也就是说,品种没有全覆盖,但236种全覆盖。
(二)目前的问题:9个实验基地,第一个采收季总共只储存近5000吨药材,实际药材总量至少在20万吨以上。
(三)对策建议: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领导明确要求:当务之急是大幅提高已运营的实验基地的业务规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商业模式。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只有等物流基地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要求全国饮片企业采购物流基地的药材。
目前的关键是:物流基地企业不能当“座商”,要当“行商”,要从建设加工网点入手、掌握与控制货源。“没有产地加工,物流基地就不能生存与发展”。
八、物流基地的中药材如何快速、优价的销售?
(一)政策要求:商务部《指引》要求,中药材物流基地应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
(二)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创新销售渠道与方式
(三)对策建议:
前提:控制药材货源;保质保品保追溯。如此就不愁销!
召开“物流基地观摩与药材直供会”。
物流管理平台与所有公共电商平台对接,或物流基地自己建设公共电商平台?需要各个物流基地讨论、形成共识。
九、物流基地如何提供存货融资服务?
(一)政策与标准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商业银行成立“普惠金融部”,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
商务部《指引》要求:物流基地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存货监管服务。
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担保品第三方管理规范》,明确了仓单的要求与存货担保融资三方的权利义务。
(二)目前的问题是:集中储存与监管的药材量太少;有的企业对国家标准不熟悉,在监管的同时承担了担保责任。
(三)对策建议:
前提:有大批量的药材;质量与品质有保障;使用公共管理系统;有现场视频监控;能够盯市与药材销售处置。
模式之一:严格按国标,仅提供“监管”服务,不担保;
模式之二:物流基地取得银行授信,掌握药材销售渠道并代收货款,直接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物流基地的商业模式创新
(一)商业模式的意义:
商业模式即是企业的经营方式与盈利模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是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并且市场能够接受的服务方式,只能由各个物流基地企业自行创新。国家相关文件没有统一要求,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
(二)目前的状况:实验基地都在摸索探讨,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一年来的实验,至少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恢复到计划经济时期“药材公司”的经营方式,或者参照当前“烟草公司”的经营方式,即物流基地企业全面承接中药材的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一条龙服务;
(二)依托医药企业集团的多元化、全产业链的经营优势,集团内的相关企业承担药材的收购与批发业务,物流基地专门提供物流服务,既为本集团服务,也为社会其它主体服务;
(三)新组建的、单独的中药材物流企业,主要提供社会化物流服务,同时提供中药材的代购、代销业务,或者与其它药材经营企业协作、配套,共同为产地药材的所有者提供“商流”与“物流”有机衔接的服务。
一、什么样的企业适合建设中药材物流基地?
(一)政策与现状:
商务部的《指引》列出9大类企业,可以建设,并提出4项条件:熟悉中药材情况,掌握政策与标准,有一定实力与执行力,编制建设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或评审。
目前正在建设的38个基地涉及32家企业,其中:上市公司6家、非上市公司26家;中药(饮片)生产企业14家,药品流通企业7家,其它企业11家。(表现情况不同)
(二)目前的问题:
有的企业只是单纯追求“牌子”,申报很积极,等《方案》通过,或拿到“牌子”后,行动较慢,要么是缺乏资金,硬件设施迟迟没有到位;要么是缺乏业务渠道与专业人才,业务上不来。
(三)对策建议:
1、加强专家委员会的咨询与评审,严格把关:尽可能由现有大型有实力的、中药生产、中药饮片企业来建设,奉劝不熟悉中药材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不要投资中药材物流基地;
2、《方案》通过后一年内未建成的,调整建设企业;
3、业务规模达不到当地核定药材总量一半以上的,不授“示范”基地,未来不授予“GWP”资质。
二、物流基地需要建设与配备哪些硬件设施?
(一)政策与标准要求:根据《指引》与5项行业标准,应当具备以下设施:核定数量的中药材产地加工网点及加工设施,中药材质量检验(快检)设施或签约第三方质检机构,安装统一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必要的包装设施,核定面积的专业仓库,必要的养护设施,等等。
(二)目前的问题:各建设阶段的企业对产地加工网点及其加工设施的建设普遍重视不够;已经运营的实验基地普遍没有按约定时间完善建成加工设施;还有的基地企业问题更突出,取得专家信任、拿到“牌子”后不签署相关文件!
(三)对策建议:
1、评审严格把关:核定的加工网点、初期至少要完成50%以上,否则不能授予“实验基地”;
2、运营1-2年内、硬件设施应当全面建设到位,否则,在“中药材现代物流网”披露相关情况;
3、不签署评审“核定文件”与承诺书的,不授予“实验基地”,已经取得“牌子”的,将其从网站“全国中药材物流实验基地”名单中删除。
三、物流基地的产地加工与GAP基地是什么关系?
(一)标准与政策要求: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规定:中药材生产企业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药用植物栽培或动物养殖、药材初加工、包装、储存等生产过程的单位。
商务部《指引》规定:中药材物流基地是在中药材主销区或主产区建设的,为广大药农(或商户)、合作社和相关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公共物流服务的场所。中药材物流基地应具备“初加工与包装”“质量检验与流通追溯”“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销售与融资服务”四大服务功能。
我个人认为:“物流基地”是GAP基地的转型(由企业内部基地转型为社会公共基地)、扩大(由本企业需要的单一品种扩大到基地覆盖范围内的全品种)、升级(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服务,商业模式创新、品牌化经营)。
(二)目前的问题:国家停止认证GAP基地之后,GAP基地有些盲然,失去方向;物流基地配套的初加工网点没有到位;新兴几家产地加工企业(可视同公共的GAP企业),如何与物流基地对接?需要进一步核定。
(三)对策建议:
引导大型制药企业的GAP基地转型升级、承建物流基地;
根据行业标准《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规范》,将新兴的产地初加工企业纳入物流基地的前端管理,使用统一的管理系统与编码,存入物流基地的仓库。
四、物流基地的产地加工与饮片加工的关系?
(一)法规要求:根据《药典》、GAP、GMP的规定,产地加工与饮片生产是供应链上下游的关系。性质完全不同。
(二)目前的问题是:产地加工有可能发展为饮片加工。
(三)对策建议: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明确指示:一定要按现行法规执行,物流基地按《药典》与行业标准只能进行产地初加工。
未取得GMP认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饮片加工。
五、物流基地与中药材流通追溯的关系?
(一)政策法规的要求:
国办《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支持中药材追溯体系建设;批发、零售、物流配送等企业要紧密结合;行业协会应通过市场化形成有效的自律管理机制;加快建立保障追溯体系高效运行的长效机制。
商务部《指导意见》要求:中药材物流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流通追溯体系无缝对接。
商务部《指引》要求:相关行业组织应在标准、咨询、认证与公共平台建设方面发挥专业优势,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二)目前的问题:地区之间、各环节之间的追溯不能有效衔接;追溯体系与物流、商流体系没有捆绑融合,企业缺乏追溯的内在动力;有的物流实验基地没有完全使用统一的公共管理系统,有的基地甚至有作假现象。
(三)对策建议:
中仓协中药协联合组织开发的公共平台,符合文件要求;
各物流实验基地应当履行承诺:全面使用“公共系统”;
系统生成的编码应是物流全程管理的信息追溯载体;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国家原则要求饮片、制药企业采购有源头追溯信息的药材;待物流基地的业务规模达到70%以上,则明确要求采购物流基地的药材。
六、物流基地如何保障中药材的质量与品质?
(一)政策与标准的要求:
《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要求:到2020年全国中药材质量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
商务部《指引》要求:中药材物流基地应按照《药典》要求对中药材进行质量检验,或应委托具备专业质检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承担。
行业标准要求:药材初加工之后、包装入库之前,应当按《药典》检验药材的水分、杂质、总灰分、农药残留、重金属、二氧化硫残留等项目;没有质检单的药材,系统不能生成编码;储存30天以上的药材应当采用气调养护技术。
(二)目前的问题:有资质的第三方质检机构,没有深入到中药材产地;正规检测的时间较长、与物流的效率不匹配;快检设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快检结果的准确度不高。
(三)对策建议:需要政府、协会、企业共同想办法。
坚持标准:没有质检单的药材,不得包装入库;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向当地药监部门报备,将物流基地纳入当地药监机构的监管范围;与中国药检所联系、将物流基地纳入全国药材抽检范围;企业质检结果与国家抽检结果不一致的,以国家抽检结果为准。
七、物流基地如何实现当地药材70%的集中仓储率?
(一)政策解读:
集中储存的药材:年产量在1000吨以上的200种大宗药材与贵细药材、毒麻限剧药材,共计236种(产量占80%);
集中储存的比例:每个主产地药材的70%(前提是扣除了鲜销部分、GAP基地直接处理的部分、当季加工及时销售)
也就是说,品种没有全覆盖,但236种全覆盖。
(二)目前的问题:9个实验基地,第一个采收季总共只储存近5000吨药材,实际药材总量至少在20万吨以上。
(三)对策建议: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领导明确要求:当务之急是大幅提高已运营的实验基地的业务规模,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商业模式。
国家食药监总局相关领导表示:只有等物流基地的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才能要求全国饮片企业采购物流基地的药材。
目前的关键是:物流基地企业不能当“座商”,要当“行商”,要从建设加工网点入手、掌握与控制货源。“没有产地加工,物流基地就不能生存与发展”。
八、物流基地的中药材如何快速、优价的销售?
(一)政策要求:商务部《指引》要求,中药材物流基地应与中药材专业市场、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加强合作,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
(二)目前的问题是:如何创新销售渠道与方式
(三)对策建议:
前提:控制药材货源;保质保品保追溯。如此就不愁销!
召开“物流基地观摩与药材直供会”。
物流管理平台与所有公共电商平台对接,或物流基地自己建设公共电商平台?需要各个物流基地讨论、形成共识。
九、物流基地如何提供存货融资服务?
(一)政策与标准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商业银行成立“普惠金融部”,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中小企业服务。
商务部《指引》要求:物流基地应当与相关金融机构加强合作,为中药材担保融资提供存货监管服务。
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担保品第三方管理规范》,明确了仓单的要求与存货担保融资三方的权利义务。
(二)目前的问题是:集中储存与监管的药材量太少;有的企业对国家标准不熟悉,在监管的同时承担了担保责任。
(三)对策建议:
前提:有大批量的药材;质量与品质有保障;使用公共管理系统;有现场视频监控;能够盯市与药材销售处置。
模式之一:严格按国标,仅提供“监管”服务,不担保;
模式之二:物流基地取得银行授信,掌握药材销售渠道并代收货款,直接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
十、物流基地的商业模式创新
(一)商业模式的意义:
商业模式即是企业的经营方式与盈利模式,是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根本大计;是符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并且市场能够接受的服务方式,只能由各个物流基地企业自行创新。国家相关文件没有统一要求,也不可能有统一的模式。
(二)目前的状况:实验基地都在摸索探讨,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商业模式。
(三)对策建议:
根据一年来的实验,至少有三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恢复到计划经济时期“药材公司”的经营方式,或者参照当前“烟草公司”的经营方式,即物流基地企业全面承接中药材的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等一条龙服务;
(二)依托医药企业集团的多元化、全产业链的经营优势,集团内的相关企业承担药材的收购与批发业务,物流基地专门提供物流服务,既为本集团服务,也为社会其它主体服务;
(三)新组建的、单独的中药材物流企业,主要提供社会化物流服务,同时提供中药材的代购、代销业务,或者与其它药材经营企业协作、配套,共同为产地药材的所有者提供“商流”与“物流”有机衔接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