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绍基:中药材物流基地各项定位与运营要求
发布时间:2015-12-30 11:05:50 来源: 访问:次
一、建设物流基地的内涵
破解五大问题1、分散初加工
2、分散储存
3、滥包装
4、无标识
5、硫磺与磷化铝熏蒸
实施四大措施
1、培植第三方物流主体
2、集中加工与仓储
3、科学养护
4、统一信息系统并全程追溯
实现“四化”目标
1、社会化
2、规模化
3、标准化
4、信息化
根本目的保障药材品质
二、建设物流基地的意义
2、锁定监管主体,通过物流主体与物流信息公共系统方便行业监管(实际上是由物流基地企业承担了药材的质量责任)。
3、跟上现代物流发展的步伐,与药品物流同步发展,与药品物流衔接发展。
4、物流与商流分离,促进中药材交易方式的变革,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
5、通过专业加工与科学养护,保障药材的品质,使药材卖出好价钱,为农民脱贫致富提供途径;通过集中仓储与金融仓储,让药农提前回笼资金、为药材经营企业融资提供安全保障;通过规模化的经营管理,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
三、物流基地建设的主要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12部委《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2015-2020年)》。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3、商务部已发布的行业标准《中药材仓库技术要求》、《中药材仓储管理规范》。4、商务部待批的行业标准《中药材气调养护技术规范》(送审稿)。
5、两家协会正在制订的行业标准:中药材初加工、包装《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6、商务部办公厅即将发布的《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
四、物流基地建设的认识误区与疑惑
1、物流基地是再造一个交易市场?物流基地应当提供市场交易大厅?
物流基地是提供药材初加工与仓储的场所,不是市场交易的场所!没有必要提供交易大厅!
基地既可以依托市场建设、并为交易双方提供物流服务,更多是依托药材主产地建设、为广大药农、个体商户、经营企业提供物流服务!
2、建设物流基地就是建造仓库出租、转让、收回投资?
“房地产”商业模式不适用于“基地”建设!
“基地”是靠规范管理与创新服务收回投资!
3、物流基地必须与中药材电商平台一起建设?每个物流应当建自己的电商平台?
每个基地根本没有必要建立自己的“电商平台”!
每个基地应当与现有的公共电商平台衔接!
现有的多个药材电商平台,也将会重组、整合!
4、基地企业仅仅提供物流服务、不赚钱;还必须经营药材吗?
基地提供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物流服务,是能够赚钱的!大量的第三方物流是例证!
物流基地搞中药材买卖,只是基地可选的运营策略之一,决不是充分的条件!如果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定位不准、主业不突出、失去建设基地的初衷,最终一定会影响到基地的生存与发展!
5、物流基地的建设,是否挤占了中药材经营企业、饮片厂、制药企业的市场?
现有“公司+农户”模式只占药材产量的20%以下!
现有的饮片厂与制药公司,药材初加工只是为自己服务,没有社会化服务!有了公共基地之后,公司仍可以直接对农户!
基地的市场是目前分散在药农与个体商户中、占总产量80%以上的药材!
产地物流基地与分布在全国的饮片厂、制药公司是上下游关系,不是平行的竞争关系!
6、基地统一产地加工、集中管理仓储是否会加重药农的负担、增加流通成本?
药农加工与储存药材,也是有成本的,只是没有单独核算!
理论上讲,规模化的作业,必然是效率高、成本省!
企业化之后的基地,需要大量雇佣农民工,可以通过“以工抵费”的方式,消化药农的成本!
7、基地集中管理仓储、基地使用全国统一的信息系统,能否保护货主与物流企业的商业秘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物流企业对每位货主的中药材负有保密责任!每位货主不能进由基地统一管理仓库查看其他货主的中药材!全球的物流企业都是这个规则!
根据“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系统”的设计规则,每个基地企业享有独立的编号、有自己单独的数据空间,相互之间是有隔离墙的!
“系统”的后台由协会统一管理,协会对每个企业的具体数据有保密义务,只对公共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8、国家《规划》提出全国建设25个物流基地,能否满足中药材初加工、仓储的需要?一个地方只能建一个基地吗?
“25个物流基地”只是表明按中药材主产区与主交易区的行政区域概念,不是具体的25个“点”、不是只有“25家”物流企业!
(在实际规划中,应当按药材主产区、物流的合理辐射半径、经济规模以及交通状况等情况,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每个省区基地分解为1-2个、或2-3个、或3-4个具体地点,也就是说,全国的基地企业可能在60家左右!
每个公共物流基地的仓库最低不宜少于2万平米,同一个地点(一般以地级市为单位)原则上只能建一个基地,个别地区(亳州、定西等)根据需要建2个以上的基地!
产量少、又全国销售、但不足以单独建2万平米仓库的地区,选择两种对策:一是就近向主产区的公共基地集中,二是由当地的饮片企业或药材经营企业兼营公共基地。
五、物流基地建设与运营的主体企业
投资建设基地的企业
1、大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2、大型中药材经营企业
3、中药饮片企业
4、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5、中药材市场开办与管理企业
6、中药材电子商务企业
7、中药材仓储物流企业
8、其它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
拥有2万平米以上仓库的物流基地,应当单独注册以中药材物流服务为主业的企业:地名+字号+中药材物流公司。
2万平米以下仓库、兼营中药材公共仓储业务的,可以不用单独注册,但建议在工商局增加经营范围。
六、基地建设主体应当具备的专业条件
1、熟悉相关地区中药材生产、流通与物流情况。2、掌握国家《规划》、《指导意见》、《指引》以及中药材产地加工技术、包装技术、仓库技术、仓储管理、气调养护与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等标准的内容。
3、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与专业人才。
4、根据行业需求与国家标准提出可行的基地建设方案,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组织的咨询论证。
七、中药材物流基地的分类
1、主产地物流基地主要指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的集初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物流基地,集中初加工与包装的能力应当达到当地中药材产量的90%左右,集中仓储能力应当达到当地中药材产量的60%以上。
2、市场配套的物流中心
主要指在中药材专业市场或产地市场配套建设的以仓储与中转运输为基本功能的物流基地,仓储能力应不低于市场交易量的40%。
3、区域仓储配送中心
主要指在一些非种植主产地,但区域内有较多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生产企业,或大型中药材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中药材储存有较大需求,需要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建设的集中仓储、分拨配送的物流基地。
八、物流基地《建设方案》的评审标准
1、 规划
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药材保护与发展规划》、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药材现代物流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全国中药材物流基地规划建设指引》以及协会提出的相关省区基地规划。2、 分析
对当地中药材种植、加工、包装、仓储、交易以及整个中药产业情况的分析是否准确,基地是否有一定规模的中药材社会化物流需求,是否考虑当地交通状况。
3、 标准
是否符合中药材初加工、包装、仓库、仓储、养护等行业或国家标准。
4、 实力
建设企业是否具备相关条件与实力。
5、 可行性
基地的各项定位、服务功能、发展策略、商业模式以及投资回报分析等,是否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
九、“物流实验基地”评审标准
1、基地的中药材产地初加工与包装设施、仓库设施、检验检测设施等网点布局、规模、质量,是否与评审通过的《建设方案》一致,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制订中药材初加工、检验检测、包装、扫码、出入库、在库堆码、养护等物2、流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与规范,这些流程与规范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标准,是否符合本基地的实际情况。
3、是否制订本企业经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管理、合同管理、运营管理、人事管理、安全管理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关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与标准。
4、是否配备与基地业务需要的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是否进行系统培训,是否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
5、是否安装调试全国统一的“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相关配套设备是否到位、完善。
十、“物流示范基地”的评审标准
1、基地是否全面实施中药材的集约化统一初加工、统一包装、统一赋码、统一检验检测、统一仓储管理、气调养护等社会化物流服务,业务规模是否达到设计水平。2、基地是否通过统一的中药材物流信息公共管理系统全面、严格地实施中药材物流信息管理,信息处理是否全面、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信息。
3、通过基地加工、检测、包装、仓储、养护的中药材质量与品质,是否达到《药典》与行业标准的要求,是否有含硫超标、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超标以及霉变、虫蛀等现象发生。
4、基地是否与全国性中药材电子商务平台、全国性中药材专业市场建立业务联系、系统对接,是否方便(中药材)存货人销售、方便饮片与制药企业采购。
5、基地与服务对象(中药材药农、合作社、个体经销商户、经营企业等)的关系是否融洽,收费是否合理,客户对其服务质量是否满意(要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
十一、物流基地的服务功能
1、核心功能:统一仓储管理与专业养护三类基地,都要对中药材出入库的数量与质量、对中药材储存期间的质量与品质维护承担责任。所有入库的中药材必须在公共信息系统中记录种植、加工、包装、储存、运送等信息,所有在库储存的中药材必须采取先进适用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并及时记录储存期间的库内外温湿度与中药材的状况信息。
2、延伸功能:科学加工与规范包装
为了保证中药材入库之前的质量、为了有利于集中仓储管理,产地物流基地必须向前延伸、提供中药材的初加工与包装服务。加工包装基地可以与仓储基地集中配套建设,也可根据中药材产量与交通情况、适当延伸到相关的县(区)建设。初加工的核心是提供科学、适用的中药材干燥服务(不能马路暴晒、不能用磷化铝与硫磺熏蒸),清洗与分级等既可以由药农自己完成,也可由基地统一负责。包装的重点是选择符合标准与中药村特点的包装方式、准确印刷或填写包装标识。
3、配套功能:检测检查与质量追溯
为了确保中药材的质量,产地物流基地必须在初加工环节检测中药材的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在包装之前检测中药材的水分、灰分,检查杂质等,在中药材入库前检查包装外观状况。对经检测检查合格、包装好的中药材,再实施赋码(即全程追溯码、与商务部中药材追溯系统对接的编码)。检测检查不合格的中药材包装件不能赋码、入库。如果是由物流基地延伸、统一负责的加工包装,赋码功能可在加工包装基地实施;如果是由有条件的中药材经营企业(需要由物流基地认可)进行加工包装的,必须在中药材入库前、全面检测检查中药材的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水分、灰分、杂质,以及中药材的色泽、气味、霉变、虫情等情况,验收合格的、赋码入库,不合格的不能赋码入库。所有中药材入库必须扫码、录入信息系统。
4、增值功能:为销售与融资服务
为了吸引广大药农、中药材经营商户与经营企业释放物流需求、向物流基地外包中药材初加工、包装与仓储等服务,更是为了保障这些客户的实际利益,三类基地都应当尽可能地创新增值服务,其中,最核心的增值服务有两项:为客户销售中药材提供服务、为客户融资发展提供服务。基地可以不收购、不经营中药材,但应当与全国中药材各大专业市场、与全国性的中药材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与信息共享,促使集中储存、有质量保障的中药材适时、优价销售出去;同时,基地不是金融、贷款机构,但应当加强与相关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机构的合作,为金融、贷款机构开展存货融资提供担保存货管理服务,在中药材没有销售出去之前、让客户以储存的中药材作担保、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提前回笼资金。
十二、物流基地的市场营销策略
1、争取、借助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支持(集中仓储、统一检测、科学养护、授权使用地理标识、统一注册商标)。2、加强与药农、合作社、商户、经营企业的合作。
首先,要将各个中药材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商户(或中药材收购站),作为首批、核心合作伙伴,实行紧密、半紧密或松散合作。
其次,对当地现有的中药材经营企业,也要区别对待,尽可能加强合作(多层面、多方式)。
最后,对广大分散种植、加工、储存的药农,物流基地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下功夫了解情况,采取更多、更周密的措施(团结大户,依靠乡镇政府)将他们组织起来。
十三、物流基地的设施建设策略
各项硬件设施是实施集中加工与仓储的条件,但是,硬件设施不是越大、越多、越先进越好,关键是符合、适应当地中药材种植及其物流需求,符合国家的统一要求与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在此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地节省投资、避免盲目建设、造成投资包袱。1、统筹规划、分步到位。
2、既要先进、也要适用,尽可能节省投资。
3、信息系统借助全国公共平台,避免重复开发。
十四、物流基地的运营策略
1、学习理解相关标准,制订全面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2、配备专业人才,组织系统培训。
3、加强与食药监机构的联系,申请GMP认证。
4、申请与核定道地药材地理标识(商标)。
5、实行代采、代销,加强供应链管理。
6、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的联系,规范实施担保存货管理。
十五、物流基地企业的商业模式
中药材的净制、切制、干燥、包装、赋码、仓储、养护、金融仓储监管以及代采、代销等业务,都是可以收费的,关键是如何收费。目前,三种通用的收费模式:
1、国外先进的,物流总包服务、综合收费,一般按销售额的3-5%收取。
2、国内先进的,按货物的流量(重量)收取综合物流服务费(每吨药材出库,收取相应的费用),同时,按担保融资的额度收取专门的担保品监管费(一般按贷款额的1-3%收取)。
3、目前最普遍的收费模式是,按每个环节的操作情况与业务,分别计费、分别收取。加工与包装,按重量或每个包装件收费;仓库储存,按占用面积或储存的重量收费;气调养护属于仓储管理措施,可以单独计算,也可纳入到仓储管理费;担保品监管,普遍要单独收取;代销、代采,也是应当收取佣金的。
十六、物流基地的运营管理要求
1、基地企业从完成建设方案备案起,纳入商务系统行业管理范围,接受所在省、市、县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2、基地企业从完成建设方案备案起,纳入协会的行业管理与重点服务范围,接受协会的信息服务与业务咨询,按协会的要求提交企业运营信息。
3、基地企业每年应当向当地商务部门书面报告企业建设与运营情况,接受商务部门的检查监管。
4、基地企业的各项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报当地物价部门与商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5、待国家标准《中药材物流质量管理规范》(GWP)发布后,由协会组织专家对基地企业进行GWP认证。
6、实施GWP认证制度后,“实验基地”与“示范基地”的荣誉自动失效。取得GWP认证的企业,由协会向商务与食药监等部门报备,并按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要求纳入其监管范围。
7、对取得GWP认证的企业,协会每三年组织专家进行一次复评,复评不合格的、取消认证证书。
8、协会在“中药材物流网”公告“实验基地”、“示范基地”、“GWP认证企业”名单,并公告“失信企业”、被取消相关荣誉及认证证书的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