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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绍基在标准宣贯上的致辞

发布时间:2015-04-13 17:06:00    来源:中国仓储协会    访问:

中国仓储协会沈绍基会长在国家标准
《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宣贯启动会上的致辞
(2015年4月8日,北京)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仓储协会,对出席今天会议的商务部流通司、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国家标准委服务业标准部的领导表示衷心地感谢,感谢三大主管部门长期以来对我们中仓协工作、特别是对《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规范》国标制订工作的大力支持与具体指导。刚才,各位领导就如何贯彻这项国家标准、规范发展担保存货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意见与具体要求,我们将认真组织落实。同时,我还要感谢我们的战略合作伙伴中国银行业协会,感谢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为我们提供各国的珍贵资料,可以说,如果没有他们的合作与支持,我们这项国家标准不可能这么快的制订出来,也不可能达到现在的高水平与权威性。我也要感谢我们标准起草小组的各位专家、参加标准审定的各位专家,他们为标准的起草、修改与完善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
    今天,我们和中国银行业协会共同召开这项标准宣贯与培训会,目的就是请各省区市相关协会、仓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代表,直接聆听主管部门的意见与要求,详细解读标准的具体内容,讲解《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评价办法》及评分标准,介绍标准贯彻实施的各项配套措施,以期共同推动这项利国、利民、利企的标准的贯彻实施,促进我国存货担保融资与担保存货管理的持续规范发展。
    下面,我就如何落实主管部门的意见、如何贯彻标准,谈几点认识。
    一、全面理解国家标准的特点与核心内容
    与此前颁布实施的《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规范》与《质押监管企业评估指标》两项行业标准比较,新颁布的国家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创新特点及核心内容:
    (一)与我国担保品第三方管理实际情况紧密结合,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宗旨,国家标准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各个方面的行为规范。按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用于担保融资的动产包括了生产设备、存货、应收款、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各种物权,在实际工作中,目前经由第三方管理的主要是存货与应收款,存货由仓储企业管理,应收款由保理公司管理;融资担保的方式,除了质押之外,还有抵押,仓储企业既管理质押存货,也管理抵押存货;目前的突出问题是“管理责任”难以界定。因此,与行业标准比较,国家标准将“动产”缩小为“存货”,将“质押”担保扩大至质押与抵押两种担保,由明确管理企业一方的责任扩大到明确三方当事人责任,即:规定了抵押与质押存货管理所涉及的贷款人、借款人、管理企业三方当事人的责任。这样做,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实际情况,也便于衔接三方当事人的责任。
    (二)与国际惯例接轨,区别与界定了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的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及其责任。目前,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不论存货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差别情况,都是签署同样的“质押监管协议”,造成其管理责任难以界定,既使约定了责任、也难以履行。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标准借鉴了发达国家的规制与通行作法,根据仓库的地理位置与控制权的不同情况,将担保存货管理区分与界定为“监管”与“监控”两种方式,并明确了不同的管理责任。这样分类规定,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既与国际接轨,也解决了我国的实际问题。
    (三)与我国现行法律与改革方向衔接,淡化入市门槛,明确了“监管协议”“监控协议”的性质。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出现的突出问题,一些专家主张规定严格的准入门槛,行业标准中就规定了“从事仓储保管或相关物流业务3年以上”的条件。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与“放开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方向,国家标准没有规定硬性的准入条件。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与仓储业有关的主要有“保管”、“仓储”、“委托”合同,长期存在的“质押监管协议”,属于哪种性质的合同,不仅仓储企业与信贷机构之间纠缠不清,在司法处理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经我们协会请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厅的法官,主要根据“监管”与“监控”实际承担的责任,在国家标准中特别标注:“监管协议”视同“仓储合同”,“监控协议”视同“委托合同”。这样规定,也是国家标准的重大突破,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责任纠缠不清的问题。
    (四)与国家标准《仓单要素与格式规范》相衔接,明确了担保存货仓单的性质与出具主体。我国《合同法》有“仓单”概念,但实际工作中,除了期货交割仓库使用“标准仓单”外,绝大多数都是“入库单”。仓单的国家标准,将仓单区别与界定为“不可流转”的仓单(即入库单)与“可流转”的仓单,并明确“可流转仓单”适用于期货交割库与担保存货仓库。但在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实际中,质押仓单监管的业务很少,大量的是质押与抵押存货监管。因此,担保存货管理的国家标准规定:只有签署“监管协议”的情况下,第三方管理企业才可以出具仓单,在签署“监控协议”情况下,不能出具仓单。也就是说,国家标准确认:第三方管理企业的管理活动有四种具体类型:质押仓单监管、质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管、抵押存货监控,但借鉴国际惯例,我们要引导与促进质押仓单管理业务的发展。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这有利于我国担保存货管理的规范化、电子化发展。
    (五)与行业监管措施相衔接,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管理担保存货,应在相关公共信息平台登记与公示管理企业、担保存货与仓单等信息”,还明确规定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评价指标”与“资质等级”评价方法。这充分体现了未来对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这也是国家标准的一大特点。
    二、正确认识担保存货管理企业资质评价的性质
    根据国家标准的要求,也根据主管部门的意见,我们会同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银行业、仓储业两个领域的专家组建了“评价委员会”,组织制订与审定了《评价办法》,自即日起,我们将面向全国开展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评价工作。相关文件已经印发。我们希望在今年5月的第三届担保存货管理国际研讨会上为首批资质企业授牌。
关于企业评价的性质,《办法》的规定很明确,即“属于水平评价类资质,不属于准入类资质。取得资质的企业,表明其符合国标规定的条件与要求,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水平”。
    关于评价的原则,《办法》中规定:依据国标的要求,公开、公证、公平、自愿。评分标准与方法,都是公开的,企业是否申请评价,完全自愿。
    关于企业资质等级的设置,我们针对我国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复杂情况,充分尊重与采纳了广大仓储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意见,按企业的规模与管理水平进行综合评价,设“三级九等”。
    关于评价的组织工作,我们参照“星级仓库”、仓储服务质量的评价办法,设置全国评价办公室、在各省区市相关协会设置地区性评价办公室,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评价委员会”全体成员审定。
    关于评价结果的使用,《办法》规定,在中仓协官网与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上公告,并纳入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大数据库,向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荐使用。
    三、逐步推进标准贯彻实施的配套措施
    为了促进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在不断宣传、培训、评价的同时,中仓协与中银协正在或者将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国标的原则性规定,编制担保存货“监管协议”、“监控协议”的示范文本;
    (二)根据仓单与担保存货管理两项国标的要求,设计、监制、印刷全国统一编号的担保存货仓单要素与格式;
    (三)会同中国保险协会及相关保险公司,针对担保存货管理的特点,共同推动建立责任保险机制;
    (四)根据国标的要求,建立与运营“全国担保存货管理公共信息平台”,一方面,与权威性的全国担保物权登记公示平台对接,二是公示担保存货管理企业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三是设置适合担保存货管理专用、企业共享的网上仓储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担保存货仓单的电子化。我们希望并引导和组织所有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直接登录与使用公共平台上的仓储管理系统,确保仓单的真实性与唯一性,确保担保存货管理状态的可视化。